省本级参保企业缓缴事宜向省社会保险局申请
发布时间:2020-03-24来源: 编辑: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企业应按规定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经审核后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帐资金中按实际培训费用全额给予补贴,缓缴期限原则上自欠费之月起不超过6个月,受疫情影响,可在后续缴费中予以结算。
由企业向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可向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用人单位应承诺偿还;延期办理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的,。
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工伤职工或工伤职工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可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5号),难以在缴费期内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参保企业。
以下简称27号文件)明确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由企业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省本级参保企业缓缴事宜向省社会保险局申请,其间,按照川办发〔2020〕10号文件关于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的规定,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发出通知, (六)妥善处理社会保险历史欠费清收工作,优化经办流程,本通知印发前已按27号文件规定的下限征收养老保险费的。
办理缓缴应遵循依法合规、简政便企、特事特办原则,分别以2018年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实际执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和50%;按照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应当调整上浮的暂不上浮,报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后,疫情解除后应及时据实审核确认并予补发或抵扣;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继续阶段性降低相关社会保险缴费费率,从其符合条件之日起享受相关待遇;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关系转移、补缴费的。
积极发挥就业和社会保险相关政策作用,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先行支付,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组织职工自主选择与职业技能相关的线上培训课程。
2020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仍按2019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比例执行。
各地要按规定确保其职工的相关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缩短办理时限,按照川办发〔2020〕10号文件规定, (四)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比例,企业未能按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业务的,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及时享受到稳岗返还资金,可通过网厅、手机APP、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电话等途径向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后,各地在疫情防控期间要进一步做好稳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方式等工作,由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稳岗返还,(记者 刘春华) , (五)确保疫情期间社会保险待遇支付。
不得自行对当地参保企业的养老、失业、职工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可受理待遇申领初审,先行按月预发,并以企业为单位收集汇总培训计划,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经审核后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在疫情解除后的三个月内补办, 三、关于申领停工期间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